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证明专利申请费增速放缓?

降低付款条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同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遵守前款规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以后请求减费的,应当提交减费请求书(申请日以后适用),并填写专利减费申请证书的编号。

非还原条件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减费请求;

(二)减费请求书未签名或盖章的;

(三)减费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请求减费的个人或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减费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专利费用减免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免下列专利费用:

(一)申请费(不含出版物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专利权被授予之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审查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上述费用:

(1)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同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费用减征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同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费用减征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少尚未到期的费用。减少申请费的请求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减少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或者在有关费用缴纳期届满之日前两个半月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费用减免请求并经审查批准备案的,只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提交费用减免请求,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减费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并提交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没有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企业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减免费用请求书中的财务困难情况,并提交上一年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减费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费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缴专利费用的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减费请求;

(二)减费请求书未签名或盖章的;

(三)减费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请求减费的个人或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减费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减费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数额缴纳专利费用。减费请求被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未缴纳费用的减费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费用减免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减免专利费用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后撤销专利费用减免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限期缴纳减免的费用,并从今年起五年内取消其费用减免资格。到期不缴费或者缴费金额不足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教唆、诱导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文章:/subtitle/10567126/10757479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