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被认可?

专利申请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被认可?专利申请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被认可?(2)专利申请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被认可?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第2项规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以后提交的实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我们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案例,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被认可。专利申请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被认可?1,补做实验的效果应该可以从申请文件中得到,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与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药物研发一般具有投入大、难度高、周期长的特点。为了防止研究成果被竞争对手窃取或抢先,从事药物研发的主体倾向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早期的研究可能并不完善,所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当被要求保护的发明被质疑不具有创造性时,申请人希望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其技术效果。但是,如果允许所有申请人依靠申请后补充的实验数据来证明其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则可能违反先申请原则和公开交换保护原则。那么,对于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应该设定什么标准,既不违背专利法的制度设计和基本原则,又能满足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20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增加了3.5节关于补充实验数据,规定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日以后的补充实验数据进行审查。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获得。为什么审查指南规定今后提交的实验数据只能用于证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首先,专利权具有排他性,所以同一项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因此,申请日成为判断同一发明创造应授予谁的重要时间节点。同样,在申请日之前完成的发明内容是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如果允许申请人无限制地补充未来完成的实验数据,那么申请人可以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前提交申请,以获得更早的申请日,然后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将未来完成的发明纳入保护范围。这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专利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运行。其次,为保护而公开是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之一,即申请人履行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以换取一定期限的专有权。申请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原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和公开的内容,公众看不到这些信息。如果这些实验数据不是现有技术内容,并且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那么公众基于这些实验数据授予专利权或者确认申请专利权是不公平的。因此,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希望在申请后通过提交实验数据来证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时,应当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获得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