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死求生》使用了他人摄影作品,一审被控侵权获赔2万元。你怎么想呢?
四年前上映的《将死求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这次是因为侵权。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张在电影《求生不得》中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照片而被起诉。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3日,张发表了一篇关于印度新德里景点的游记,并附有插图和说明。文章开头,他声明了文字和照片的原创性,照片也加了水印。电影《求生欲》上映后,张发现自己游记中发表的一张原始照片出现在电影的开头。这张照片拍摄于张的新德里之行,内容是关于笈多和旁边的清真寺。
法院查明,在电影《垂死求生》开场的第二分三十五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巡演过程中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2秒,作品约占画面的六分之一。经对比,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等方面基本相同,但没有相关水印。而且在电影作品中,制片方通常会署名作家、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通过标题、标题或屏幕注释。参照这种署名方式,坏猴子公司在没有无法署名等特殊情况下使用了涉案作品,但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张烈白的作者身份,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送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的,我院将在同类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经济损失2万元;4.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