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处方的格式是什么?
(1)患者的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2)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者英文名称。
a)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简称或使用代码。
b)药品的剂量、规格、用法和用量应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形式书写,不允许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词语。
(5)患者年龄应填写实际年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应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也可以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分开开。
(7)无论西药还是中成药的处方,每种药都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
(8)中药饮片处方一般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右上方应注明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如裹布、先煎、后下),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
(10)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完药方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药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13)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医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例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企生产的其制剂的商品名为泰诺、百福百和必力通。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称]
(14)药物的剂量和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单位为升(L)和毫升(ml);有的单位是国际单位(IU)和单位(U);中药饮片单位为克(g)。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作为片剂、丸剂、颗粒剂、袋剂;溶液以棒和瓶为单位;软膏和乳膏以棒状和盒状为单位;注射剂以棒和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量为单位。
(15)处方不得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剂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注明原因。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剂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麻醉药品的时候,要有病历。
扩展数据
主要针对医生的法律责任:
1、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收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开具醉酒类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处方权被取消后开药;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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