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

呵呵,正好,我收拾了一下。我想知道你的老师是唐吗?这是根据她的重点安排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要

这个总结是根据老师上课讲的重点来做的,不保证完全准确。仅供复习参考。祝你考试顺利!O(∩_∩)O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或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重点,每个名词后面都有很多内容,请仔细阅读)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它包括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诚实守信、便捷高效、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行政规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3.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不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当,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扩张而产生的基础上提出的。合理用药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56页)。

4.正当程序:包括行政公开、必要时回避、说明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单方接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5.便民高效:包括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诚实守信:包括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信守承诺,信赖保护。其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教唆行政行为的撤销。它要求当一项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而应被撤销时,应对信赖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该行为不应被撤销的人给予补偿。它包括程序性规定(当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时,不得撤销行政行为)和财产性规定(当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时,可以撤销行政行为,但必须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7.权责统一:一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依法履行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管理职责。二是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行政主体

1.概念: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是行政法上凭借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特点:(1)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相应权利义务的对方。(2)行使国家行政权力。(3)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范围: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目前仍有争议。(第68页)

4.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两者关系密切,但不能划等号。它们在概念和范围上是不同的。(第67页)

5.受行政单位委托的组织:也称受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的行为。特点:(1)其行政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二)受委托组织未因委托取得法定权限和责任的;(3)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条件:从委托主体、委托组织、委托内容三个方面考虑。(第78页)

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

1.概念: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组织在表示意思、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特征:从属、服务、单边、强制、自由。

3.分类:抽象~与具体~,内在~与外在~,约束~与裁量~,依职权~与适用~,单方~与双方~,有条件~与无条件~,激励~与负担~,强制~非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正常~与紧急~(144页)

4.行政行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变更权利义务、消灭权利义务、确认和证明权利义务。

5.行政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6.行政行为成立要件:(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2)本质必须是行政权力的实际运用;(3)内容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4)表象必须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某种存在形式。

7.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合法(2)行政职权必须合法(3)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4)行为程序必须合法(5)行为形式必须合法。

8.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第152页)

9.行政行为的效力:立即生效、通知时生效、承诺时生效、付款时生效。

10.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可能因撤销、变更、废止或者终止而失去法律效力。

11.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有重大的、明显的违法情形,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家机关可以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抵制该行政行为而不受其约束:

(1)行政行为有特别严重违法情形。

(二)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

(3)实施行政行为会导致犯罪。

(4)不可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权限的行政行为。

重视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第157页)

12.撤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无效以外的其他违法情形,由主管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注意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可以满足撤销的条件之一:法律要件有瑕疵且明显不当。重视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58页)

13,行政行为变更、更正、废止等。

第九章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认定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解释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权分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非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

注意原则和程序的关系,哪些原则对应哪些制度。

第十章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划

1.行政立法: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具体的行政机关,只是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的特征:从属性、适应性、多样性和简洁性。

3.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1)行为发生时的行政立法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但现在认为案件未审结、未执行的,不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2)行政立法规定行为发生时处罚较重,现在较轻;案件未审结、未执行的,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章;(3)(第188页)

第二章XI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1,行政许可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权益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2.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消极方面列举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策;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节;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行管理;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决。(本书216)

第十四章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法律是我国唯一设定人身自由处分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制定权:限制人数以外的行政处罚;创造自然的其他种类的惩罚;受法律限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4)行政规则设定权: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行政处罚。

3.死刑与罚金的区别:(注)

第十五章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事实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基于职权不能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会对权益造成损害。

第十八章行政复议

1,基本原则:全面复习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正义的最终原则。

2.管辖权

(1)一般管辖权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不服的,应当向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公署对县政府行使复议权。

不服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政府,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和政府申请复议,由原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定。

(2)特别管辖权

不服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包括行署、区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行署对应省级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应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不合规机构:机构是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的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土地所等。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受委托的,按一般管辖,向受委托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拒绝接受授权组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或者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国务院部门管辖。

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被撤销机关不服: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

(三)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时,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的一项法律制度。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机对复议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移送的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有管辖权。

(四)指定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通过裁定方式指定行政机关管辖。原因有二:一是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对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有争议,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特点:(1)是在一定范围内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原被告不变;(3)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是法院运用国家管辖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基本原则:总则:人民法院独立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合议庭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二审终审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另外可以学习一下词,直接原则,惩罚原则。)独特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可以了解一下司法权有限原则。)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及其他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依法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的调解和仲裁;

(四)认为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的重复处理投诉;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权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一般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某一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属地管辖权

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事实、改变使用依据、改变处理结果。

2.特别地域管辖权

(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满足: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提起不动产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3.* * *相同地域管辖: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二)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指定管辖。

6.转管辖:下级转上级;上级转给下级。

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参与人

1.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2.被告的法律类型

(1)直接起诉的被告:没有规定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程序结束后,被告:

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变更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绝作出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对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与* *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与* *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组织是被告,但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有资格作为被告。

(5)受委托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机关继续行使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撤销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7)代理、代理:代理是被告;派出机构根据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进行划分。如果他们有资格,他们可以被视为被告;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视为委托。

(八)内设机构:同派出机构。

(9)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被告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有其名称的机关。(第409页)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证据

1.被告的举证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2)举证时限为10天,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3)被告只能提供其在行政诉讼中收集的证据,但参见《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情况下,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下列情况除外:

被告应当根据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系统不完整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诉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得到证明。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上诉条件:(1)上诉必须是针对没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的当事人;(3)上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

3、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全书465页)

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和判决

1.注意每种判断的类型和适用条件(第476页)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改变判断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确认判决(案件判决)

2.行政诉讼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程序性问题而作出的司法决定(意思表示),对诉讼参与人产生法律效力。特点:解决程序问题;可以在任何阶段制造;法律依据是程序规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