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的理论贡献

以“物”为客体范畴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为客体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财产权”制度,确立了以财产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法”制度。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主要是有形的实物(有形之物)和无形的制度产品(无形之物)。

以“物”为对象范畴

物化的财产结构罗马法中的财产和物权制度是一种物化的财产结构。不言而喻,一个物理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没有实物,也有很强的“相似性”。无形物是人的主观拟制,但在罗马法的物化物权体系中,这种抽象实体也采用了现实实体的解释和说明:第一,无形物是以现实物为客体的物权。如地上权。用益物权等无形物,都是以土地、房屋、牲畜甚至奴隶等实物为客体的财产权。据记载,罗马法中第一个无形之物是“praedialservitudes”,即一种田地地役权,包括通行权、牧业权和取水权,与土地这个有形之物直接相关。第二,非物质性物体是与物质性物体密切相关的抽象物体。在罗马法史上,“物(res)”的概念始于对有形之物的抽象,“resincorporales”的说法也是基于与有形之物的分类。查士丁尼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建议,即有一个有形物体的“对应物”。另一个关联是,无形的东西和有形的东西一样,都可以用金钱来评估,也就是两者都是财产利益。

物化属性结构

在罗马法中,财产权的客体主要体现为物质财富。物质形态是有形事物存在的唯一形式,所以有形就是有形。罗马法时期,“气体、电这类物质,罗马人是不知道的,至少他们不知道它们可以作为经济物,从而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把有形的东西理解为实体的客观实在,显然是古罗马的生产力和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另外,无形的东西作为“无形的财富”,归根结底只是产权。无形之物作为社会工具配置资源的制度性产物,与现代社会中智力劳动创造的知识产品有着明显的区别。从社会财富的角度来看,制度产品的价值是财富的分配,而知识的价值直接构成财富。因此,罗马法构建的只是一个物质的财产权体系。虽然古罗马没有保护精神产品的产权制度,但它留下的私法原则和规则为我们解读知识产权合法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材料。

罗马法中的财产权

非物质化理论和知识产权的属性“罗马法显然将其财产法植根于形而上学领域”为财产的非物质化提供了一些关键的概念工具。无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理论为后世拓展了财产形式的广阔空间,即把财产的范围扩展到了有形财产以外的知识领域。当然,拥有土地和工厂意味着拥有财富,掌握知识和技术也意味着拥有财富,而这两种财富是密切相关的。根据澳大利亚学者PeterDrahos的观点,无形是获得对有形物体控制的方式。一个专利(无形的)可以关联无数个专利产品(有形的)。法律承认专利的无形性,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控制许多有形的专利产品。这样,发明人的无形资产就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分为有形(体)和无形(体)并不是各种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而是某些财产权所指向的客体性质的不同。总之,房屋所有权本身并不是有形无形的,问题是房子是有形的。作为版权,不造成有形无形的问题。关键是作品是智能产品,是无形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知识产权是无形权利,是无形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财产所有权。

无形理论与知识产权属性

先占权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罗马法中的“先占权”是指以其全部含义占有可以作为财产的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先占权是民法上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范畴。美国学者RussVersteeg认为,通过占有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类似于通过占有取得造物的财产权。先占论有其可取之处:首先,先占取得的所有权是指无主物的所有人是该物的第一占有人。在知识产权中,创造者是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人和第一控制人,因此他应该是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第二,先占不是基于先占的意图,而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先占事实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先占权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作为知识产权的起源,创造性行为与先占权有相通之处,都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事实行为。当然,这个分析也是有缺陷的。问题是,无主物作为优先购买权,其实是一种存在于自然界的东西;通过“先占”获得知识产权的创作是智力劳动者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主物。

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

公有财产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罗马法明确界定了以公共使用为目的的几种财产类型。所有的公共财产都是无形的,这意味着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体有以下三类:一是有* * *物(rescommunes),即供人类共同享用的东西,如空气、阳光、海洋等;二是公共财产(iespublicae),即罗马全体公民共有的东西,如河流、公路、牧场等。第三种是公共财产(resuniversitatis),即市政机构的财产,如剧院、斗兽场等。盖有世认为,上述物不能视为任何人的财产,它们是一定社会的全体成员共有的。罗马法中的公有财产理论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公有领域”建立的思想基础。1709年,英国《安娜法案》首次设立了“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文艺学”。美国宪法1787提出了知识产权的“3p”原则,即“促进学习知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作者”。由于公共领域的出现,知识、技术和信息被分为两部分:专有知识产品和公共知识产品。后者包括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供公众免费使用的知识产品,以及因知识产权保护期满而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

公共财产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

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的转让罗马法中所有权转让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民法中的所有权转让、强制买卖、放弃诉讼等;民法上的所有权转移主要是交付。交割是最常见的私有财产买卖方式,但仅限于有形之物。无论是动产的单纯交付,还是不动产的单纯交付、长手交付、手内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形之物的交付。无形物的买卖不能采用标的物交付的方式,于是罗马人创造了“cessioinjure”,即通过模拟诉讼确认所有权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又称“法院让与”,主要适用于无形物(如继承权、地役权)的转让。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准诉讼弃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公开性和程序化,即通过模拟诉讼确认所有权的转移,使无形物的转移获得一种正式的公开程序,这种程序的公开性使财产的转移更加有效。美国学者认为,这一理念与现代法律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原则相同,即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和其他法律形式进行,并应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或审核。可以说,罗马法将公开性和程序化作为无形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对后世的知识产权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转让

无形侵权理论与知识产权保护罗马法规定,私人犯罪的四种形式,即盗窃、抢劫、损害、侮辱,都是对财产和人身伤害的侵害。其中,侵犯财产最初仅指侵犯有形财产,即有形之物。随着罗马法的发展,侵犯有形财产的规则逐渐适用于无形损害。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罗马法学家托马斯对“富尔特文格勒”的盗窃是这样解释的:“盗窃是对物的欺诈性性侵犯,包括物本身或其使用权或所有权”。在罗马的* * *和时期,“偷窃”的概念被扩展到“一切旨在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隐形侵权不以非法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以非法“权利占有”为特征。权利人遭受无形侵权时,除了请求占有令状(主要是禁止令)救济外,还可以提起罚金诉讼、损害诉讼和混合诉讼。这种无形侵权的特征描述和救济措施无疑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依据。

无形侵权理论与知识产权保护

古罗马法留给后世最大的财富就是罗马人的私法理念和原则。其物化的财产结构缺乏包含无形财富的权利形式和制度空间,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然而,罗马人创造的“无形财产”及其相关理论为无形财产的现代革命提供了关键的概念工具和思想材料,做了必要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