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被被告侵权,法院传票来了。怎么解决?

小店被告被侵权,法院传票来了,要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地点积极应诉。

1.如果小店侵权是事实,应该主动和对方和解。如果对方撤诉,那就没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2.如果对方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小店可以积极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利于小店的证据。有了对小店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书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扩展数据:

侵权行为的定义:

(一)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益。

是否属于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权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世界的性质,即世界上任何人都有不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不特定。

谁侵犯了这样的权益,谁就是侵权。比如,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法律并不禁止、谴责甚至鼓励这种伤害。

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条件,法律才会保护他。比如医生不仅要把病人从病人身上切除,还要为了病人的利益把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身体切除。这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是必须要做的。当然,这种行为不算侵权。

如果超过了这种情况或者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切除了患者体内其他不应该切除的器官或者生物,这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认定为侵权。比如某医院为了治疗阑尾炎,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居然把病人的子宫切除了。

(2)侵权主体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由于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说得更清楚了。

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他承担。”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其中,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据此,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与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必然联系,是完全合理的。

(3)确定侵权的“行为”

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认识和判断其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无行为能力人被认为是没有侵权行为能力,因为他不能辨认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本文认为,没有必要在侵权的认定上强加过多的主观因素。

生活实践证明,侵权有两种:一种是主观无过错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故意或过失侵权。这两种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侵权是一种事实行为。

百度百科-中国人与国家法通则

人民网-如何避开侵权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