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诉讼不立案?
一、民事诉讼一般规定1。原告资格,即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如果原告坚持起诉一个我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将不予接受。4.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将行政诉讼作为民事案件受理。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件事不再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6.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一审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三人的撤销诉讼: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产权确认和知识产权的。11.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的救济途径是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订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行为,因执行拍卖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可诉。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法院院长除外。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不明确、不可执行的除外。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7.人民法院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对裁定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撤销仲裁机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强制性前置程序。没有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1.原告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驳回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22.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作出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当重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3、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发现主体不合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时,应先驳回民事案件。28.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9.正在办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在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四。关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非法占有、处分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于其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诉讼性。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六、历史问题、涉及国家政策问题的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33.凡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如因行政指令调整分配、机构合并分立、单位内部建(构)筑物和住房分配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34.合作社运动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35、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行政调整、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6.因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七。不受理婚姻和家庭继承纠纷的案件。对监护有争议的,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8.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通过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予受理。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确需受理的除外。40.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之外。41,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起诉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3、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能够分配适当遗产的人,在分割遗产时,明知自己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未提出请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8.因自然资源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5、森林、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后或者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上签字后30日内,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九。不受理侵权责任纠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2.人民法院将不受理在有关机关、组织出版的仅供内部参考的出版物和资料上发表的信件或文章,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管理结论或者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因检举、控告侵犯其名誉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不接受商业纠纷。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以公司遭受损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经清算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清算申请。58.人民法院驳回解散公司诉讼后,该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补充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0.持票人未先行使支付权而行使追索权,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1.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62.保险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XI。其他63。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4.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66.因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不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要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规划的。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纠纷,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进行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9.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