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答案和分析:

(1)7名发起人中,有4名住所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但不超过二百人发起,且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正在设立的公司的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的达到一半。

(2)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七名发起人认缴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出资必须为现金是违法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其他股东必须用货币出资。当然,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都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折股。不得高估或低估价格。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行发行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起人,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所以发起人不能自己发行股票。

(5)认股人缴纳股本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本,这是违反法律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募足,或者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发起人未召集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已缴股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6)创立大会可以在发起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的时间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7)不能成立公司的,由发起人和已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认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③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