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口头审理是什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实践中,专利复审案件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理很少,但复审请求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考虑提出口头审理。
1.口头听证请求的提出
口头听证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至于具体的书面形式,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专门的形式。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也可以使用独立的文件。
2.审查口头听证的请求
复审请求人可以提出口头审理的情形仅包括:一是需要立即向合议庭说明事实或理由,事实主要包括对技术内容的说明,陈述理由主要包括针对专利技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二是实物演示的需要。实践中,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允许口头审理。是否准许口头审理,由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口头听证的通知和是否参加的法律效力。
如果确定进行口头审理,合议庭将向申请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一般来说,合议组确定的口头审理日期应当至少距离公布之日45天(对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或者37天(对于专利申请未被告知存在缺陷的情形)。复审申请人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选择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确认,或者在口头审理当日直接参加口头审理。否则,他将被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选择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复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否则复审请求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