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包括哪些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工作获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稿费、演讲费、专利使用费等。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等取得的租金。
5.资本利得所得:个人投资证券、基金等取得的股息、红利。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个人因拥有特许权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7.奖金补贴收入:国家或企事业单位给予个人的一次性奖励。
8.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医疗等专项费用。
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纳税人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相关证明,如工资收入证明、劳务报酬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票等。;
3.纳税人抵扣凭证: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赡养老人等相关证明。,如子女教育费用发票、住房贷款利息证明、赡养老人证明等。;
4.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申报退税或纳税需要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缴纳证明、捐款证明等。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操作流程可能会因地域、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操作前,可以到地税局网站查询相关规定,或者咨询地税局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预缴税款;需要结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代扣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按月扣缴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已扣缴的税款,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结清收入。
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