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实质性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求: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
2.创始人的要素:
(1)公司创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无法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不得以团体的名义担任公司的发起人。
(2)对创始人人数的要求:公司成立初期的创始人人数因法而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不足五十人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根据国家授权投资的政府机构或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发起人的出资要求。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发起人的出资要求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我国是实行出资确定原则的国家,对发起人的出资要求有严格细致的规定。
注意: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是在出资方式上,法律允许使用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三,创始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缴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募集。
四是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如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4)行为要素的确立。
第二,程序要素。
设立公司的程序要求包括申请设立登记、有关登记机关的审查、许可登记和其他程序。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实行分级管辖原则。
1.设立登记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全体股东出资后三十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审查并发给登记许可证。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扩展数据: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可以根据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并开始营业的状态。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完成公司的设立行为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行为的和谐统一。
只有当公司的成立行为完成,即使其行为完全符合相关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且未经登记机关核准或政府批准(某些特殊业务必须经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才不能视为成立,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更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规范公司设立的目的是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混入社会经济生活,威胁交易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