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与记录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被控侵权的特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发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确定民事责任。”6.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适用的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7.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因侵权造成的专利产品销售减少总额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权利人减少销售的总数的,可以将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收入的乘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经营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8.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权利人主张为停止侵权行为已经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数额之外计算赔偿数额。”十、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销售承诺,是指通过广告、橱窗展示或者展销会展览等方式,表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