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
(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二)《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或者时效期满后,责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赔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自理计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申报的,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请求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德国是6年,美国和日本是3年。trips没有明确指出专利的诉讼时效,但第41-50条规定了海关采取临时措施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
欧洲国家有专门的专利侵权法庭。英国(伦敦)、荷兰(海牙)、德国(尤其是杜塞尔多夫)、法国(巴黎)和意大利(12)的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分别位于巴里、博洛尼亚、卡塔尼亚、佛罗伦萨、热那亚、米兰、那不勒斯、巴勒莫、罗马、都灵和的里雅斯特。英国、德国和荷兰的程序被认为更快。比如在荷兰一年内可以完成一项专利的授予;在英国,专利审判通常从程序开始持续9-12个月。相反,在法国,专利审理通常从程序开始持续12-18个月,在审理后的六周内做出决定。意大利的专利审判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
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八)《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对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旅客在运输期间因受伤下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间自旅客下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对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索赔,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⑩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双方共同支付赔偿金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给原消费者十年后丧失;但是,除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3.①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都不得超过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止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两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此外,还有一个概念叫“预定期间”,在诉讼时效之前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的是实体权利,即法律规定你的一些实体权利的存在有一个固定的期间,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期满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条例》关于180天的规定。从铁路运输企业交货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从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0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在此期间或者交付期间已经确认损失的,从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