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4类需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产权转移书据。

2、营业账簿。

3、权利许可证照。

4、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扩展资料: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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