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收入申报

一、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一)目前,居民个人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自己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取得的外汇;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书籍取得的外汇稿费;咨询费: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取得的外汇;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补偿性外汇;利润和股息: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和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的利息和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年金、养老金: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外汇年金、养老金;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服务取得的外汇;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遗产取得的外汇;家庭供养: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外汇供养亲属;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免费提供的捐赠和礼品;居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处理1。前款1-11所列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带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结汇外币现钞或等值人民币65438+。(二)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654.38+0万美元以上(含654.38+0万美元)不满5万美元的银行,在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并办理;(三)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钞或折合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不满20万美元的,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四)一次性支付外币现钞或折合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实,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办理。2.材料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以外币现金支付或兑换成人民币,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1)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明、转让或使用协议、境外完税证明;(2)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纳税证明;(3)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境外纳税证明;(4)保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险单、索赔及理赔证明;(5)利润和股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股息支付、境外纳税证明;(6)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明或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7)年金、养老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境外工作证明、境外纳税证明;(8)员工薪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就业协议、境外纳税证明;(9)外汇继承: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10)家庭抚养费: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家庭关系声明;(11)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捐赠协议;(12)居民个人发生未纳入本办法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超过654.38+0万美元(含654.38+0万美元)的,应持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在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二。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管理(一)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的主要内容:居民个人将外汇用于境外旅游、探亲、探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受聘教学等;居民个人用外汇支付国际学术组织会费;居民个人从境外订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外汇;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发生疾病、死亡、突发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的用汇;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汇出的自用外汇,如从境外带入或在境内购买的物品;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二)个人外汇支出处理1。居民个人因私用汇须向银行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可按规定标准换汇:(1)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用汇标准:1000美元可在赴港澳(含65438美元)前往港澳以外国家和地区(含台湾省)可兑换成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2)自费朝觐、留学、出国就医的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外汇。(3)其他外汇标准:——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受聘从事教学等。,如邀请人不承担旅行零花钱,按出国探亲标准换汇;——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组织会费,按照所在学术组织规定的标准兑换成外汇汇出;——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用途外汇,可兑换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疾病、死亡、意外灾害等特殊用汇,可兑换成65,438+0,000美元(含65,438+0,000美元)外汇汇出;——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出售从境外携带入境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所得的人民币,可以折合成65,438+0,000美元(含65,438+0,000美元)汇出境外;——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用汇,500美元以内(含500美元)的部分由银行支付;-14周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付汇标准减半。2.居民个人因私用汇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一次性因私用汇超过规定标准且等值低于654.38+0万美元的,应当持以下规定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 经外汇局批准,到银行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二)一次性私人换汇超过规定标准且等值不超过65438美元+0,000元(含65438美元+0,000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转发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提供外汇。3.居民个人因私出境,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交以下相关文件:(1)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探亲、朝觐、留学、就医换汇, 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和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无工作单位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外,还须提交以下文件:——护照和出国有效入境签证的出境证明已办妥,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自费医务人员还须提供当地地(市)级医院出具医生意见的证明和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提供标有“华侨”字样的外国人居留证,标有回国签证的外国人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出国朝觐者必须提供省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凡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居民(护照附页备注栏加盖“出入境仅限一次有效”)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外汇手续。居民自行出国旅游,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手续。(2)居民个人因特殊需要申请外汇,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文件:——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受聘任教等。如果邀请人不承担旅行的零花钱,他们必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和出境证件;——缴纳国际学术组织会费的居民个人,须提供相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居民个人从境外订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用汇,须凭当地区(市)级医院证明、医生处方和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如遇重疾、死亡、突发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患者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医院开具的处方使用外汇;——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带入境或在境内购买自用物品。售汇所得人民币如需兑换成外汇,若兑换金额低于规定标准,应持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兑换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凭真实身份证明、售汇证明、携带入境的报关记录或国内购汇发票原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居民个人涉及本办法以外的其他经常项目下外汇使用的,应提供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与外汇使用相关的证明材料。4.从境外居民个人现金账户汇出经常项目支出的存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二)一次性汇出等值654.38美元+0万美元以上(含654.38美元+0万美元)不满5万美元的,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在外汇局核准的银行办理;(三)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办理汇出手续。5.居民存入个人现金账户或持有的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币现钞的汇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不足2000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及以上、654.38美元+0.000美元及以下的,须持所需证明材料及相应外汇带入报关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持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三)一次性汇出等值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汇出手续。银行和外汇局对海关带入的报关单、银行单据或银行外汇凭证进行审核后,在相应的单据凭证上注明汇款金额和日期。三。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1。原则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带的外汇票据可以存入现金账户;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带或持有的所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金均可存入现金账户。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境内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2.居民个人外汇收入存入外汇账户,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一次性存款不足65438美元+0,000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存入等值65,438+00,000美元以上(含65,438+0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后办理。3、居民个人从现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账户中的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按前款规定办理。4.居民个人从现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一次性提取金额不足65438美元+0,000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提取现钞等值65,438+00,000美元以上(含65,438+00,000美元)的,由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