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1.是本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这起专利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专利纠纷的。
专利局负责人在办理案件时的回避,由专利局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局负责人决定。撤回决定应当由专利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第六条专利局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1.专利侵权纠纷;
2.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即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
4.专利权属纠纷;
5.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6.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7.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纠纷;
8.职务发明奖争议;
9.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纠纷;
10.其他依法可以由专利管理处调解的专利纠纷。第七条部系统内部的专利纠纷,也可以依法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调解。
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专利局不再受理。
如果发现请求人隐瞒事实,导致专利局重复受理,无论是否作出调解决定,均视为该请求自始不存在,但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第八条被申请人是部系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专利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解。第九条专利纠纷调解请求的时效为:
1.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 .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两年,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计算;
4.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争议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职务发明奖争议的时效为两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7.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时效参照上述经费一般不超过两年;
8.请求调解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和确凿证据的,专利局可以酌情受理。第十条专利纠纷调解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并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4.争议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第十一条请求专利管理处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提交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应当提交一份正本,并根据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供份数。请求书应当载明: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下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被请求人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和事实依据;
证明请求人拥有或者持有专利权的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