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扎克TRAIL和欧扎克GEAR是同一个品牌吗?为什么现在有更多的欧扎克装备?

北京奥索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代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对我局在第10号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并公告的“0ZARK TRA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异议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异议:“OZARK”是全球知名户外运动产品制造商瑞士Livigo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产品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该公司在中国的衣服、背包和其他户外运动相关产品上注册了“OZARK”等一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OZARK TRAIL”无论是文字还是产品结构都与被引用商标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被异议商标是对引用商标的恶意模仿,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对者的辩护:“欧扎克”指的是生活在美国的一个印第安部落,已经成为这个山区的名称,不应该被持不同意见的家族垄断。被上诉人的商标“OZARK TRAIL”与被引用商标在某一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整体外观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在用途和功能上不具有可替代性或者特定的互补性。因此,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个商标一起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之一,异议方在美国使用“OZARK TRAIL”商标已近十年,早于被引用的商标所有人。被异议商标“OZARK TRAIL”已在中国12类别中申请,其中10已经注册。可见,被异议商标是对之前已经使用过的商标的延续,而不是刻意模仿他人商标。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OZARK TRAIL”被指定使用在第六类“金属帐篷柱;金属垫圈;金属铆钉”等商品。异议人引用的商标“OZARK”没有在第6类中注册。双方商标的英文成分不同,含义不同,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普通消费者从外观和含义上就能清楚地区分两者。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两个商标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应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异议人声称被异议的商标是他人商标的复制品,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我局不支持反对者的这项反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商标号。1725575“0 zark TRAIL”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