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利代理机构

法律主观性:

涉外专利是指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因素的专利。而且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保密,但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