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办法》提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举报任何行业、任何领域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2个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和领域属于重点举报奖励范围。根据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逐项明确了奖励措施的分类,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下同)、30万元、20万元、654.38+万元等不同金额的现金奖励,还梳理出举报295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三条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有立功表现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65438+万等不同数额的现金奖励,具体见附件。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其中一般事故险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和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本条款不适用于火灾奖励。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根据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1人举报不实事故奖励3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证属实并谎报的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实并谎报的奖励5万元计算;特大事故按每1人查实并说谎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含配偶、父母、子女)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50万元。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便在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不能受理或者不能及时办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第八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但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本人或者受其指使进行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究责任。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参照执行。第十条负责申报受理、审核、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奖励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实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并提出奖励意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的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放的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经费列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其他能够证明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领取奖金。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不得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实,对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第一署名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和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件、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相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行业或领域以外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原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65 438+0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