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声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根据《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科研成果奖,作为晋升技术职称或者破格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奖励和报酬事项,单位也可以在其章程中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取得;合同和本单位规章没有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扩展数据:
职务发明条例
第二章发明权利的归属
第七条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给的任务;
3.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本人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进行的发明创造,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完成后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或者试验的除外。
第八条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有权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
第九条单位与发明人可以约定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技术秘密保护权或者公开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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