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招标方式投标建设项目介绍?

招投标法招投标是招投标法的一部分。很多人从其他地方了解过,但从法律层面可能并不熟悉。仲达咨询收集的投标法如下。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较大。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确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确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十条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质和受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也不得为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国内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天。

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和邮寄的补偿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异议应在截止时间10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分标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转。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受委托编制标底的项目的投标,也不得编制招标文件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一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和服务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因价格无法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估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无法准确制定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无报价的技术建议书,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在内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已经邀请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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