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保护专利侵权吗?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因为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说的“权利要求”不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规定的“独立权利要求”,还应当包括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因此,在当事人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情况下,这种选择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允许。2?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与专利是否经过无效程序无关,但与案件是否终结有关。如前所述,既然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无论是否经过宣告专利无效程序,都应当允许一个专利权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但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从属债权不具有法律稳定性,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我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例如,当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时,无论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都不具有法律稳定性,甚至没有检索报告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具有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或者提供的检索报告初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所有权利要求都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仍然可以放弃独立权利要求,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由于选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法律稳定性,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专利无效结果作出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