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搜索有奖竞猜: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具有招标性质,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采购金额是决定采用招标采购还是非招标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一般来说,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对于低于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招标邀请所有或一定范围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政府采购人通过某种预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选择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是一种公平、民主的采购方式,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中。只要是采购人需要量大的产品和项目,都可以通过招标采购。根据其公开性,招标可分为四种:竞争性招标(又称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政府采购中鼓励的招标方式实际上指的是竞争性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又称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性招标采购法具有通过广告邀请竞争、一次招标、根据预先规定的选择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佳供应商、不与供应商谈判的特点。一般认为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有效促进竞争,节约成本,最高效地实现采购目标。因此,在各国的采购立法中,都有将竞争性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首选的采购方式。但是,当采购环境较为复杂、采购对象价值相对较小、采购形势较为紧迫时,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就会受到限制,无法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政府采购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不同的采购环境和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性质,选择竞争性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这些方法的采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满足其适用的采购环境的要求;每种方法的采用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采购机构需要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使用某种采购方式的原因。
(2)有限招标采购
有限招标采购又称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选择若干供应商,邀请他们投标,将合同授予符合规格、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有限招标采购包括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采购两种形式。
1)选择性招标采购
选择性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的投标;或者通过公开程序,在一定时间内确定特定采购项目的候选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被邀请人。通过选择性招标选择合格供应商时,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并邀请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在选择性招标的环境下,首先要考虑供应商数量的客观限制,即供应商数量不能太多;二是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目标,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或专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以及采购价值较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标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值不相称的情况。
2)限制性招标采购
限制性招标是指不经过预先公告程序,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参加投标。采取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包括:经过竞争性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没有替代;出现了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从原始供应商处购买替换零件;因原采购项目扩大,需要考虑配套要求;属于实验性产品,为研究服务;追加工程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与原项目类似的后续项目,以及第一份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采购等。(未完待续)
1.非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是指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需要招标,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紧急采购或采购来源单一,招标并不是最经济的方式,需要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此外,大量低于招标限额的采购活动也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的方法很多,通常采用的有:国内或国外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等。
(1)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又称直接采购,是没有竞争的采购。意味着即使采购对象符合竞争性招标的标准,但来源渠道单一,或者是专利、首制、合同追加、原项目后续扩建等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它只能由一个供应商提供。从竞争态势来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处于劣势,因此世界组织乃至各国的“规则”都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多是由于紧急采购的及时性或只从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客观性。在一些规则中,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单一来源采购。《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规定应直接签订合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规定的有限招标实际上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规定的无竞争谈判模式本质上是单一来源采购。
(2)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分别与几家供应商谈判后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此方法适用于紧急采购或涉及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或许作为一种采购方式,谈判采购方式可以与竞争性招标方式相抗衡。它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和“多个”对象谈判,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二是单独“洽谈”,可以确定购买者的特殊需求。谈判采购最初是私人部门的主要采购方式,在公共部门,谈判采购也是国防产品和服务采购中的主要采购方式。然而,由于谈判在竞争性、透明度和评估程序主观性方面的缺陷,它往往具有很高的贿赂和诱导风险。因此,政府采购规则严格管理其采用。综上所述,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订立合同是最合适的:(1)由于急需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实际或不可行,但前提条件是这种紧急情况不是由于买方拖延造成的;(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急需某些服务,采用其他方式不可行,因为耗时太长;(3)所涉及的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预先进行整体定价;(4)因技术或艺术原因,或因保留专有权,只能由特定提供者提供服务;(5)履行原合同是基于提供某些补充服务的需要(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这种补充服务在技术上或经济上都不能脱离主合同,即完成主合同是绝对必要的,所以补充合同仍应交给合同中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上述情况的相似之处在于客观上不可能实行招标采购方式,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招标以外的首选采购方法。
(3)询价购买
询价采购又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相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供其报价,然后根据报价进行比较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的特点是:首先,通过比较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来反映合同授予的竞争性;二是适用范围单一,仅适用于货物采购。适合询价采购的项目主要是现货或标准规格的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或者招标文件审查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编制招标文件需要较高费用、供应商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询价采购可分为报价采购、订单采购和谈判采购。
(4)征求采购建议
邀请建议书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发出通知联系少数供应商,征求各方提交建议书的兴趣,并向表示兴趣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建议书。当采购对象只能从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审查和评价建议书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服务的价值不相称,或者为了确保保密,或者为了国家利益,采购人可以直接向供应商征求意见。邀请建议书一般应当载明采购人的名称,采购对象的性质、特点、时间和价格,提交建议书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评选标准、评审标准和程序等。征求建议采购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采购方式,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政府采购体系中确立其地位。1994,《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也将其列为同一采购环境下的采购方式,与两阶段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并列。其他三个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没有这样的规定。该方法适用于服务采购、计算机采购等无法事先确定技术规格或无法知道如何满足采购要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