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时,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什么设备等。

采购需求直接决定了采购活动的成败。具体来说,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采购方需要满足的拟采购目标和技术、商务要求。《中国招标》记者汇总了财政部网站上网友对采购需求的评论和回复,希望能为业内同仁提供参考。

Q1

想问一下在政府采购中做过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是否可以审核同一个项目的采购?需要避免吗?

A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

Q2

货物(设备)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中能否列出三个及以上参考品牌(或设备核心部件的三个及以上参考品牌),并要求供应商根据上述品牌或等级选择同等质量的产品?

A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资质和商务要求应当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保证公平竞争,不得具体认定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必须引用品牌或生产厂商,以准确、清晰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在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添加“参考或同等”字样,且所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应是市场上可替代的。

Q3

同一项目多个分包的采购需要协商:采购人将多个采购内容编制成采购计划,然后委托代理机构作为同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采购内容将项目分为两个分包,每个分包有不同的采购要求、评分规则、合同签订和付款要求。请问:1。采购人可以这样分包项目,分别设置不同的评标方法和评分规则吗?2.采购人能否要求供应商只参加一次分包招标或中标?(供应商有能力参与两个项目,但如果采购人有此要求,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是否不合理?)

A

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制定采购文件。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以同时参加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是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Q4

在非集中采购的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根据87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对象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情况、价格等进行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根据调研和资产配置标准测算价格”。这个市场调查的实施有什么要求吗?是否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网站(如政府采购网)或公共网站发布?如果发布后没有收到供应商调查询价的回复,是否可以以采购方或代理机构的名义直接发函给多家潜在供应商进行询价,以实施本次市场调查?

A

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市场调查方式。

Q5

某单位食堂需采购食材465438+万元,包括鸡鸭鱼肉、果蔬、面粉调料等品种(不限于以上品种)。具体需求数量无法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按照当日需求发货,按照中标折扣率结算。请问这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货物还是服务?如果属于货物类,如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核心产品。

A

成分特殊,核心产品可以不确定,也可以根据需要转包。

Q6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一项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A

“同类”是指需求、特征、属性相似的项目,可以视为同一类。

Q7

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实质性要求?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符合性的证明吗?比如购买理化板,需要提供高关注物质检测报告(欧盟标准)。如果不是,是否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有任何差别或歧视待遇?

A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相关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可以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无需国家标准。

Q8

公安机关负责协调所属单位信息设备的公开招标。因为资金由各下属单位支付,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根据各下属单位最终需求签订合同,承担下属单位不签订合同的风险。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A

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需求相对统一的采购项目,可自愿征集需求,统一采购。

Q9

某公安机关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拟对其管辖的几家单位的专业设备进行招标。可能是因为资金由所辖各单位筹集和承担,招标文件中规定要与所辖各单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承担因所辖各单位采购需求变化而不得签订合同的要求。请问合法合规吗?

A

采购人应当在组织采购活动前明确采购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消息中描述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Q10

1.使用国外标准进行认证,但是国内认证公司出具的证书,比如CMMI使用美国标准,或者OCM和OCA是美国Oracle公司执行的标准。如果这些证书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可以作为加分吗?2.有些考试中心或评估中心是国家部门设立的下属单位,其本身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如果证书内容与采购项目有关,可以作为加分?3.如果上述两个证书不能设置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下的区别对待或歧视性待遇?4.是不是只有法律规定的证书才可以作为加分项?5.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证书设置为加分项目,或者证书设置不合理,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下的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A

1.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评审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2.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不得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3.资格条件或评价因素的设置属于差别待遇还是不合理条件下的歧视性待遇,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

Q11

我们是代理公司,受托代理一个预算1000万元以上的展览项目。问题1: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投标前没有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投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所有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施工材料设备都不一致,意味着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依据。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综合招标方式吗?问题2:如果财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照统一方案进行二次报价。如何给供应商留下足够的时间进行第二次报价,因为这种情况下的第二次报价显然不是供应商当天做出的,可能需要好几天。复习现场怎么处理?

A

对要求不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谈判,先明确采购要求,再提供报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最终报价必须在同一天提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进程安排。

Q12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采购要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符合采购要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请问贵公司:1。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将采购项目定义为“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主观判断样品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购买衣服的项目是可以要求样品的项目吗?3.你的回答可以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等所有采购方式吗?

A

1.仅用书面形式无法准确描述的情况一般是难以用书面形式准确描述投标产品或书面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较大的情况。比如鲜活的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官、嗅觉、触觉等手段进行判断和比较。

2.购买衣服是否需要提供样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虽然3.87号令关于样品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采购方式,但原理是一样的,采购人在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以参考。

Q13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质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项目将扣除监狱企业产品价格的6%。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本项目将从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价格中扣除6%。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2020〕123号)执行。这些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吗?如果有,如何判断是否合格?我理解这个项目是否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是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资质要求。

A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供应商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价格扣减的比例。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求应视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而不是资格条件。

Q14

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工程,需求部门提出在评标前进行现场踏勘,对于一些项目确实有必要。请问现场踏勘:第一,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的开标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废标的实质性条款,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A

1.不应以供应商不参与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2.评价因素的设置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有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调查与产品质量和服务无关,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Q15

为了充分发挥大规模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多个采购方共同采购某种商品。但为了工作方便,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代理,代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如多家高校委托省高校后勤协会(在民政厅注册的社会组织)代表高校进行大米联合招标采购。协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接受高校委托代为开展相关采购工作是否可行?

A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原则上政府采购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进行。对于有* * *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愿联合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

Q16

1.为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多种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中没有确定核心产品,是否违法?2.采购方认为所有的采购需求都不允许有偏差,都是核心产品。可以不做标记吗?

A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的价格比例,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方可以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核心产品。

Q17

在货物招标过程中,中标公告后,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清单的参数描述与技术偏离表的参数描述不一致。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A

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应当向财政部门举报,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Q18

2020年年报获财政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开始采购活动。如果是2021采购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是否需要再次上报财政部审批?

A

2020年,已获财政部门批准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因故不能开展,采购对象、数量、规格等采购要求不变。2021可直接组织采购活动,无需重复上报财务部门审核。

Q19

财政部102号令明确,对于采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资金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约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这一条具体是怎么实施的?由于采购预算通常是按年申请和执行的,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的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以一年一签的形式执行?还是必须一次性申报三年预算,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合同?

A

对于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且持续、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在保证年度预算的前提下每年签订一次。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一年一签,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期限和续签条件。

Q20

咨询评估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投标报价在既定的咨询评估标准费用基础上采用优惠费率报价,采购人实际支付的服务费按中标人的优惠费率结算;因为每年需要咨询评估的潜在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都是不确定的,每年的实际结算服务费变化很大,但每年的采购预算是可以保证的,咨询评估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不变。请问这类项目是否适用《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且持续、价格变动较小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在能保证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签订不超过3年履约期的政府采购合同”,即“招1个经理,管3个经理”?

A

消息中提到的项目具体不符合财库[2065 438+04]37号关于固定性、连续性、价格变动小的规定。

Q21

如果无法确定采购时间、需求和产品数量,因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多家供应商,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属于号文件的范围。财务室[2021] 14?

A

除小额零星采购使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入围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而设立的各类备选库、目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均属于14号文件的范围。请根据以上范围自行判断。

Q22

我们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每年都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单次的费用很少),但是数量我们不知道,因为没有人知道有没有官司,有没有官司,所以不可能有准确的预算。但是按照往年的数量,有可能一年所有的案例加起来,总的服务费可能会超过当地的分散采购额度标准。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要通过政府采购先选择律所?不能直接签合同?然而,每年的病例数是不确定的。理论上可能一个案子都没有,也可能一年有更多的案子,我们无法提前计算需要多少钱。不经过政府采购,就怕背上逃避政府采购的责任。

A

对于法律服务等无法计算总价的采购项目,要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特定供应商,按照量价对等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可以由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以与其签订固定单价、可变数量的采购合同。确需多个供应商分担责任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将相应的采购业务确定给特定供应商。

问题23

以授权为基础设置评分方式是否合理,即授权能得多少分,未授权不能得多少分。如果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招标中,三家公司同时拥有相同的相应设备参数,没有偏差,那么如何证明设备的合法来源?制造商的授权伴随着制造商的服务。没有法律授权,设备销售和维修如何保障?

A

为避免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应将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证明和背书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应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关于消息中提到的设备维护,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原厂服务,而应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护及其他要求做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将做出承诺。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如需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