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无效专利没有追溯力?
(1)避免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此外,这种安排还可以避免恢复原状的制度成本,节约稀缺的纠纷解决资源(不浪费司法资源)。
(2)在大多数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往往较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或者通过已知技术等其他方式进行抗辩,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专利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被宣布无效的情况很少见。因此,维持执行判决和相关决定的稳定性,不会导致被控侵权人大量流失,这一规定也是“两相平衡”后的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