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出口,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华公司和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和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向境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技术,包括: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和注册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转让;

(二)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方法、配方、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专有技术转让;

(三)植物栽培、动物育种和繁育、菌种培养方面的专有技术转让;

(四)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设计与编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形式的技术服务;

(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所涉及的生产线、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出口;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所涉及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补偿贸易、直接投资和工程承包。第三条技术出口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外贸政策、科技政策,参考国际惯例;

(三)遵守中国签署的协议和承担的义务;

(四)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

(五)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科技进步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六)保护我国的经济技术权益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第四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负责技术出口的归口管理,分别负责技术出口的贸易审查和技术及保密审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管国防技术出口。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管理本部门的技术出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科委主管本地区的技术出口工作。第二章技术出口项目和审批第五条技术项目根据对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技术水平的影响,分为禁止出口、出口管制和出口许可三类。

(1)禁止出口下列技术:

1.出口后将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技术;

2.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中国特有的传统技术和专有技术;

3.不受出口限制的进口技术。

(二)下列技术控制出口:

1.具有世界领先或领先水平的技术;

2 .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形成产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

3.中国特有的传统技术和专有技术;

4.出口后将对中国外贸产生不利影响的技术。

(三)允许出口上述禁止出口和出口管制以外的技术。第六条申请技术出口,必须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技术内容和基本特征;

(二)先进、成熟的技术;

(3)技术的经济效益;

(四)技术和技术产品出口;

(五)技术出口的方式。第七条技术出口项目贸易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二)是否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是否违反我国的对外义务。第八条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和保密审查的内容包括:

(a)是否符合中国的技术政策;

(二)是否影响我国技术优势的发挥;

(三)是否符合我国的技术保密原则。第九条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审查,按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第十条技术出口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控技术出口项目,按照技术所有者的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科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贸易、技术和保密审查报告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视为批准。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技术出口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科委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