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本协议双方,

认识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我们应致力于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确保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并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最佳利用世界资源,并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以符合它们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各自需求和关切的方式,为此目的加强各项措施。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期望通过达成互利安排、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来实现这些目标,

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前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结果。

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协议如下:

第1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特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第2条WTO的范围

1.WTO在与本协定附件所包含的协定和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的事项上,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同样的组织。

2.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多边贸易协定”)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3.附件4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以下简称“诸边贸易协定”)对被接受的成员也是本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定对未被接受的成员既不创造权利也不创造义务。

4.附件10a所列的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在法律上不同于附属于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的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3条WTO的职能

1.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实施,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实施提供一个体系。

2.对于依照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WTO应为其成员之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提供场所。世贸组织还可以为其成员之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一个根据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制度。

3.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应管理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称“TPRM”)。

为了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世贸组织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合作。

第4条WTO结构

1.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应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应一成员请求,部长级会议有权依照本协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中对决策的具体要求,就任何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

2.建立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并酌情召开会议。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能应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还应行使本协定指定的职能。总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并批准第7款规定的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谅解》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能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4.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TPRM》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5.应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下称“TRIPS理事会”),各理事会应在总理事会的全面指导下运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附件1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协定》)的实施。TRIPS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实施。每个理事会应履行其自身协定和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他们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须经总理事会批准。每个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理事会应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以行使其职能。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TRIPS理事会应视需要设立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须经各自理事机构批准。

7.部长级会议应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每一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规定的任何额外职能。部长级会议还可设立其他委员会,行使其认为适当的职能。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每个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8.诸边贸易协定中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定中规定的职责,并在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内运作。各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

第5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为与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的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2.总理事会可为与参与WTO相关事务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作出适当安排。

第6条秘书处

1.建立以总干事为首的WTO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2.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并通过其权力和职责清单。服务条件和任期条例。

3.总干事应依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条例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纯属国际性质。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对其国际官员身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世贸组织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应试图在他们履行职责时影响他们。

第7条预算和会费

1.总干事应向预算报告。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向WTO提交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应审议总干事提交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并就此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年度概算应由总理事会批准。

2.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应就财务条例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建议应包括列出以下内容的条款:

(a)根据WTO费用确定的各成员的分摊比例;和

(b)对拖欠成员采取的措施。财务条例应尽可能以GATT1947的条例和惯例为基础。

3.总理事会应以WTO成员半数以上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财务条例和年度概算。

4.每一成员应依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条例,迅速向WTO缴纳其WTO费用份额。

第8条WTO的地位

1.世贸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都应赋予世贸组织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资格。

2.WTO每一成员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3.WTO每一成员还应给予WTO官员和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4.世贸组织成员给予世贸组织、其官员及其成员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类似于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10月26日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中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5.世贸组织可缔结总部协定。

第九条决策

1.世贸组织应继续执行GATT1947所遵循的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的做法。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无法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则争议事项应通过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每个WTO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如果欧洲联盟行使投票权,其拥有的票数应等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数目。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由投票的简单多数作出,除非本协定或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③

2.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进行解释的专属权利。关于附件1中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应根据监督该协定实施的理事会的建议行使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本段不得以损害第10条中相关修正条款的方式使用。

3.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免除一成员履行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所要求的义务,但任何此类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a)豁免本协定的请求应提交部长级会议,按照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惯例进行审议。部长级会议应设定不超过90天的期限来考虑该请求。如在此期间不能达成协商一致,任何给予豁免的决定应由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作出。④

(b)对附件1A、附件1B或附件1C及其附件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豁免请求应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TRIPS理事会,供其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审议。在此期限结束时,有关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交报告。

4.部长级会议给予豁免的决定应说明可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况、适用于实施豁免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终止豁免的日期。任何给予期限超过65,438+0年的豁免应在给予后不迟于65,438+0年由部长级会议审议,此后每年审议一次,直至豁免终止。在每次审议时,部长级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加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已得到满足。部长级会议可根据年度审议延长、修改或终止豁免。

5.根据一诸边贸易协定作出的决定,包括任何关于解释和豁免的决定,应依照该协定的规定实施。

修改第10条。

1.任何WTO成员均可对本协定或附件1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提出修正案,该提案应提交部长级会议。第4条第5款所列理事会也可向监督实施的部长级会议提交提案,以修正附件1所列相应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除非部长级会议就更长的期限作出决定,否则部长级会议应在该提案正式提交部长级会议后90天内,就将提议的修正案提交各成员供协商一致接受作出任何决定。除非第2款、第5款或第6款的规定适用,否则该决定应具体说明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是否适用。如达成协商一致,部长级会议应立即将拟议的修正案提交各成员接受。如在规定期限内部长级会议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则部长级会议应由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是否将拟议的修正案提交各成员接受。除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第3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拟议的修正案,除非部长级会议以其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适用第4款的规定。

2.对本条规定和下列条款的修正只有在所有成员接受后才能生效:

本协议第9条;

GATT1994第1和2条;

GATS第2条第1款:

《TRIPS协定》第4条。

3.对本协定条款或附件1A和1C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正,除第2款和第6款所列具有改变成员权利和义务性质的修正外,在获得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此后对接受修正的每一其他成员生效。部长级会议可由其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案是否具有下列性质:任何未能在部长级会议每次指定的期限内接受该修正案的成员,有权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后仍为成员。

4.对本协定条款或附件IA和IC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修正,除第2款和第6款所列者外,如其性质不改变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以上第2款的规定外,对《GATS公约》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及相应附件的修正案,在获得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应对接受修正案的成员生效,并在此后对接受修正案的每一其他成员生效。部长级会议可由其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根据上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是否低于零:任何未能在部长级会议每次指定的期限内接受该修正案的成员有权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GATS公约》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及相应附件的修正案,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应对全体成员生效。

6.尽管有本条的其他规定,符合第71条第2款要求的对《TRIPS协定》的修正,可由部长级会议通过,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本协定或附件1所列多边贸易协定修正案的成员,应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期限内,向WTO总干事交存其接受书。

8.任何WTO成员均可对附件2和附件3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提出修正案,此类提案应提交部长级会议。批准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修正案的决定应经协商一致作出,这些修正案经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对所有成员生效。批准附件3所列多边贸易协定修正案的决定,应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后对所有成员生效。

9.应一属贸易协定参加方成员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可决定将该贸易协定列入附件4,但此决定只能经协商一致作出。应一属诸边贸易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请求,部长级会议可决定从附件4中删除该协定。

10.对一诸边贸易协定的修正应依照该协定的规定实施。

第11条初始会员

1.如果GATT1947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和承诺表附于GATT1994和GATS具体承诺表,它们应成为WTO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要作出与其各自的发展、金融和贸易需求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称的承诺和让步。

增加第12条

1.任何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按其与WTO商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本加入适用于本协定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定。

2.加入决定应由部长级会议作出。部长级会议应以WTO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关于加入条件的协定。

3.加入一诸边贸易协定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13条多边贸易协定在特定成员间的不适用性

1.如任何成员在成为一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一成员时不同意对彼此适用本协定和附件1及附件2所列的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将不在两个成员之间适用。

2.对于作为GATT1947缔约方的原WTO成员,只有在这些缔约方过去援引过GATT1947第35条,且本协定生效时该条在它们之间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在它们之间援引第1条的规定。

3.对于已根据第12条加入WTO的成员,只有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加入条件协议》之前,一成员不同意对另一成员适用的条款已相应通知部长级会议,第1条的规定才能在两个成员之间适用。

4.应任何成员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可审议本条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5.诸边贸易协定的参加方之间的不适用性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14条接受、生效和交存

1.本协定应开放供根据本协定第11条有资格成为WTO创始成员的GATT1947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这一接受适用于本协定及其所附的多边贸易协定。本协定及其所附多边贸易协定应在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3段确定的日期生效,并应在自该日期起两年内开放供接受,除非部长们另有决定。本协议生效后的接受应在本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2.在本协定生效后接受本协定的成员应实施多边贸易协定中应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期限内实施的减让和义务,如同它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接受本协定一样。

3.在本协定生效前,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文本应交存GATT1947所有缔约方的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已接受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提供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以及每份接受通知的核证副本。本协定生效后,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及其任何修正案应交存WTO总干事。

4.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实施。此类协定应交存GATh1947所有缔约方的总干事。本协定生效后,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

第15条出境

1.任何成员均可退出本协定。本退出适用于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2.一诸边贸易协定的退出应依照该协定的规定实施。

第16条杂项规定

1.除非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WTO应遵循GATT1947所有缔约方和GATT1947范围内设立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

2.在可行的情况下,GATT1947秘书处应成为WTO秘书处,在部长级会议根据本协定第6条第2款任命总干事之前,GATT1947所有缔约方的总干事应担任WTO总干事。

3.如本协定的规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以本协定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其在所附协定项下的义务。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定任何条款的保留应限于这些协定规定的范围。对一诸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保留应依照该协定的条款实施。

6.本协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予以登记。

1994年4月5日订于马拉喀什,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性说明

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使用的“国家”一词应理解为包括WTO单独关税区的任何成员。

对于WTO单独关税区的成员,如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措词前面有“国家”一词,则该措词应理解为与单独关税区有关,除非另有规定。

(1)如果在作出决定时,没有一个出席会议的成员正式反对拟议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被视为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交其审议的事项作出了决定。

(2)欧洲* * *机构及其成员国的票数不得超过欧洲* * *机构成员国的数目。

(3)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召集的总理事会只能依照《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第4款做出决定。

(4)对于受过渡期或分阶段实施期限制的任何义务,如果请求豁免的成员在相关期限结束时未能履行该义务,豁免决定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作出。

附件清单

附件1

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199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农业协议

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

关于执行乌克兰税收和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1994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附件4

诸边贸易协定1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乳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