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除草广告

“特效杀菌之王”非法农药广告案

案情简介:

“特效杀菌王”是河南南阳卧龙农药厂批准生产的农药。工厂在自己的印刷广告中说:“癌症的治疗立竿见影,三天越有效。国家专利,领先奇效,治疗疾病的王牌,独家生产。中国专利号为94116054.8。是我厂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多年研发的一种具有神奇功效的新型速效广谱杀菌剂,属国内首创。该产品已在多个领域得到测试和应用。对植物真菌和细菌引起的各种病害喷洒(或灌根)后,两天见效,三天即可恢复正常。对治疗各种作物的“癌症”疾病有奇效,并有刺激作物生长和防治病毒性疾病的作用。具有疗效快、治疗谱广、疗效无与伦比、用量小、成本低、无耐药性、有效率100%的优点。是目前所有农用杀菌剂之王!是天下一绝!!……"

经调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认该广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虚假主张专利权。工厂确实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已经受理。广告中所谓的“专利号”实际上是专利申请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未取得专利权的人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了专利权。”禁止利用无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的规定。2.这个广告节目是非法的。《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的,不得出版。作为农药,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特效杀菌之王”广告。3.广告语言中存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疗效显著”、“见效快”等。4.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使用“王中之王”、“天下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问题后,该厂认识到其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质,积极配合交出未使用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印刷品,停止销售带有虚假文字和包装的产品,并表示愿意接受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鉴于该厂的违法事实和悔罪表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决定,该厂停止使用商品包装,没收箱内剩余的全部传单、包装装潢和产品说明书,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作出责令该厂公开刊登报纸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论:

这起农药广告违法案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药的生产和供应逐渐进入市场。农药广告对促进农药的生产和销售,方便使用者准确使用农药,保障人畜安全,普及农业科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整个广告市场来看,农药广告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农药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农药广告的特殊性。《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对发布农药广告的限制和规范非常严格,主要是:

1.《广告法》第四章“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示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的;(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分别规定了农药广告如何申请审查,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文件,初审、终审、召回审查、重新申请审查的程序,以及根据《广告法》规定的详细审查标准。根据审查办法,农业部和各省级农业厅(局)应当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无论是自行发布还是委托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广告,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委托发布的广告基本符合法律规定,而自行发布的广告,由于发布程序缺乏限制性环节,往往存在违法问题,主要是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发布,广告内容违法。本案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典型性在于违法表现涵盖了违法农药广告的几个主要方面,农药企业作为广告主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在各种形式的自发布广告中,印刷广告因其成本低、发布方式灵活而受到企业的欢迎,被企业广泛采用。但平面广告存在一些过度吹嘘,甚至虚假、滥发的现象,干扰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群众意见很大。为了使印刷广告标准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具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印刷印刷广告。没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只能通过广告经营者的代理印刷广告。所以企业在印刷印刷广告时,也要看印刷厂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设计和广告项目。企业发布印刷广告时,还应当将广告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于本案发生在1995,而《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至1年3月生效,当然,该办法不适用于本案的广告违法行为。但是,今后企业不仅要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印刷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