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别人的专利相似,算不算侵权?

法律主观性:

一项专利被他人终止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产生,至专利权人自愿放弃或者逾期不缴纳免费费时终止。因此,七夕期满后,专利权消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实施专利,不会构成侵权。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实践中,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时,需要满足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要求。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受保护产品的外观相同或相似,似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审查员、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官对同一组对象的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会有不同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在法官主观因素发挥很大作用的情况下,判断过程中基本规则的正确运用是判断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的重要依据。相同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无法区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则肯定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但是,一般来说,被比较产品与比较产品完全相同的情况很少发生。更多情况下,侵权产品构成了授权设计的近似。近似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的与专利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很难判断大概的设计。根据审查指南和实践,一般判断程序遵循从总体比较到重大比较的顺序。首先是整体比较或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是指通过所有被对比的外观设计来确定其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如果两者整体成分相似,一般消费者往往会混淆。而这也正是侵权人希望看到的。但必须注意的是,综合判断时需要排除两种可能性。首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发明点的在先已知设计必须排除在总体设计之外。其次,我们应该能够将功能设计报告排除在比较之外。虽然设计和艺术作品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功能性,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产品的功能性,而是其美学成分。当然,比较产品和被比较产品也必须属于同一产品才能判定侵权,这是专利法第31条和第56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对比的设计整体不相似,也还是要判断主要部分是否相似。重要的是有些产品有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根据审查指南,重要部门的确定与吸引普通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重要部位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以往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美感等来确定。一般来说,用户观察不到的部分和难以观察到的部分,如桌椅底部、壁挂式固定邮箱背面、车牌背面、电视等视听家电背面和底部、手表背面、地毯底部、瓶罐底部、吊顶式卫生间换气扇进风面板以外的部分,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不能作为判断的重要部分。同样,在比较重要的部分时,也需要去掉属于先前已知设计和功能的重要部分,然后再进行比较。例如,由钥匙扣、钥匙卡和钥匙环组成的钥匙产品,可以在钥匙环的形状为常规圆形的情况下(即本设计构成公知设计而非发明点的情况下),将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钥匙扣和钥匙卡作为关键部件;在型材横截面外围为正矩形的情况下,其横截面是容易引起购买和使用(安装)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注意的部分,该部分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整体对比部门不相似,但主要对比部门相似,可以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对比设计的重要部分的外观与受保护设计的相应部分的外观不相似,即使它们在整体上相似,也不存在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