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员工因窃取机密入狱。

4月12日上午消息,近日,一起与华为员工有关的案件被媒体曝光。案号为(2021)粤03号。1657,题为《易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华为员工易某调离岗位后未清理ERP登录信息,利用该bug越权访问,将获取的数据泄露给第三方牟利。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437.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易某调离华为公司电缆料控部门,未按华为公司要求清除ERP账户中电缆料编码价格的查询权限。至2017年底,易某通过擅自查询、借用同事账户等方式,多次获取ERP系统中电缆材料价格信息。2017之后,易某发现ERP系统中的POL采购小程序存在漏洞,他可以通过特定操作绕过访问控制查看系统数据,从而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电缆材料的价格信息。

易某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将非法获取的价格数据告知深圳市金鑫诺高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从而帮助诺公司提高在华为投标项目中的中标率。

在2016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多次向金鑫发送华为供应商***1183(不含重复***918)的电缆编码材料的采购价格。2012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收受金鑫公司购物卡7000元、篮球鞋5双(价值16437.6元)。

从法律角度: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应当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在前款所列行为中,明知是商业秘密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和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发后,华为发布谅解书,对易某针对华为的行为表示理解。一审后,易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唉,看全案都尴尬。为了这点小便宜,成为商业间谍,毁了自己的前途,真的是得不偿失。能进华为也算是精英了。有了前科,他的前途基本就毁了。。。

其实所有的偷牛贼都是从偷针开始的。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律,习惯了占便宜,就会一直偷,走到哪里就“偷”到哪里。也许有一天他会被送进监狱,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个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拥有的,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不是你的,就“不拿”。如果你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就拥有,那就是“偷”,是不道德的。就算占了便宜,也会失去个性,也不会有好名声。你的名声和声誉是一个人的无形财富,会让你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