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各付十元至五十元;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办法》
第五条(一)离婚案件每件支付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支付百分之一;
(二)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缴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点五缴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百分之一计算;
7、超过一百万元的,按0.5%缴纳。
(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6)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财产案件索赔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金额计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