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由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改革、改造、重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及其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转让、折价入股和合作建设的交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流转的耕地、荒地、山岭、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的经营权,经济开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建设和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和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和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调拨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者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归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但由农村集体实际管理和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于前款所列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清理集体资产并建立台账,每年进行清查。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监管平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进行资产清理、建帐和年度清查,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第七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镇(街道)农业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监管平台,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监管平台的使用;

(二)指导农村集体申请交易;

(三)监督交易过程及合同的签订和修改;

(四)监督和提示合同到期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辖区内设立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分类分段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和报名,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

(六)保存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应当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所有权合法性瑕疵、合同违约等风险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