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的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1、利润(股息、红利):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2008年1月1起废止)  2、利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1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摘自(85)财税外字第264号)  3、担保费: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