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新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质押的股权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自公司清算之日起,股东股份不得转让;
本公司员工持有的本公司配发的股份,自持有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国有股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