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合同需要登记吗?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和变更需要办理描述项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说明书项目变更声明》提出。
(2)按要求支付备案项目变更费。在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描述项变更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申报描述项变更的费用。除非另有规定,描述项目的变更费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交说明项目变更申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原始凭证: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与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合同由单位订立,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超过一个的,应当提交所有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申请)的转让,转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或者受让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
(4)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或者受让方为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涉及代办变更的,缴纳代办变更费50元。
(5)受让方为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说明书项目变更声明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为收到专利局发函的收件人而非单位。联系人应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