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业和特殊新企业补贴政策
一是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
1.切实为小微企业解决发展用地。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鼓励设区市规划建设小微企业产业园,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功能区划出一定区域,建设配套小微企业生产基地,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旧村改造,要规划预留工业用地,以租售标准厂房的形式发展小微企业。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吸引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入驻发展。
2.大力发展都市工业和楼宇经济。支持市内四区利用闲置建筑和厂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城市产业,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轻工加工制造为主的小微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小企业原土地上的合法建筑进行适当改造和临时变更,用于发展现代城市产业和兴办信息服务、R&D和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可临时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
第二,引导小微企业向科技和创新方向发展。
1.支持小微企业走“专业化创新”之路。制定小微企业专业化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专业化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制造业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申请数据库,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产品的企业。对R&D投资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外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中培育财政、金融、人才、信息等优势资源,力争用三年时间培育100家“专、精、特、新”小企业,成为细分行业标杆企业和龙头企业。
2.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制定R&D小企业中心建设指南,重点培育和建立一批科技R&D机构,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活动。引导小微企业加强工业设计,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专利申请,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落实技术开发业务收入营业税减免、聘请专家费用补贴等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定期组织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技术交流,设立R&D基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技术水平。鼓励各类R&D资源、科研仪器、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向小微企业开放。开展“小企业专家服务”活动,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专家指定服务试点,探索小微企业专家服务长效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三、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保障。
1.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以市、区市和重点街道(镇、园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形成三级服务平台互联互动,实现服务网络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加强工业园区和集聚区服务平台的培育和建设。区产业基地、创业基地、产业功能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具有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功能。,并对已达标的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小微企业社会化购买使用。发挥各级小商协会、行业协会的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会员之间的桥梁。组织开展企业间产品协作、融资联保、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加强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小微企业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养机制。与高校合作开展小企业家高端培训,每年培训300名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生产管理、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面向小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人数超过3000人;实施“小企业创业培育计划”,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人。开展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人才引进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小微企业工作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扩大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增加就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