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角膜曲率仪的电脑验光仪可以申请医疗器械证书吗?

你好,“带角膜曲率仪的电脑验光仪”属于眼科光学仪器二类,6822,所以不是能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问题,而是是否生产销售,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验光仪属于我国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销售需要医疗器械管理备案。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驳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驳回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

需要外部专家审评的,制药机械组合产品需要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查阅原始研究资料,组织申请人检查与产品开发生产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的验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我国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的验证由国家实施。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参与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相关要求,系统验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机构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验证的,应当通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技术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证,必要时,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参与验证。

质量管理体系验证的时间不包括在评审时限内。

第三十五条在技术评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技术评价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技术审查后,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予以注册,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以附件的形式出现。

发送给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2]

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包括许可项目和注册项目。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和成分、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称和住所、代理人的名称和住所、医疗器械在中国的生产地址。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治疗罕见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注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后进一步完成相关工作,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受理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及其结果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请材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请材料内容混乱、相互矛盾的;

(四)注册申请材料的内容与申请事项明显不符的;

(五)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四十条已经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可以中止审批。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请材料。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的再次复审申请。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挂失声明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医疗器械注册

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新研制的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者根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再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如果国产医疗器械属于第二类,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转递申报资料。

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如果国产医疗器械被列为第一类,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申请材料转到申请人所在的市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在登记申请审查期间和审查后发生的专利纠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