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不溯及既往。

1.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终止。所谓“视为自始不存在”,是指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即被法律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被宣告无效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即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2.该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的同时,第二款规定了几种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包括: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和裁定,不溯及既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或者裁定,并依据当时有效的专利权执行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没有溯及力。依照判决或者裁定侵犯专利权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侵权损害赔偿。2.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对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