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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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开放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开放许可声明,规定许可费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

二、中国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最新版专利法第50条至第52条是专利开放许可条款: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实施公开许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开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评估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书面声明,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通过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不影响先前授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愿意以开放许可实施专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布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缴纳许可费后,取得专利实施许可。

在实施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每年缴纳的专利费应当相应减少。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与被许可人就许可费用进行协商后给予一般许可,但不得对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因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理解为要约,并应规定许可费的支付方式。这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要约,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并书面通知专利权人,都可以理解为承诺。

2.开放专利许可不能简单等同于通用许可。专利开放许可应该属于一般许可范畴,应该是自愿的而不是排他的或者排他的许可。但是,专利开放许可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许可,因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后,专利权人将无权选择被许可人和变更许可条件,这与一般许可不同,在一般许可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许可、许可谁以及许可条件。

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1.促进专利许可信息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信息公告搭建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供需双方的对接。

2.提高专利许可的谈判效率。供需双方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达成许可,避免复杂的谈判环节,降低许可成本。

3.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风险。开放式许可制度建立许可信息公开和争议调解机制,让被许可人事先充分了解许可条件等相关情况。

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使用的专利类型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还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权利人取得专利权后,可以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公开许可声明,写明许可费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并且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公开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评估报告。

简而言之,专利开放许可是一种自愿许可,充分体现了专利权人的自愿性,其申请和撤回完全按照专利权人的意愿进行,开放许可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人。开放许可就像给专利贴上了开放使用的标签,可以大大降低许可谈判的难度和专利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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