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复股东查账的要求?

公司拒绝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裁判要点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以合法目的为限,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查阅权。当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查阅。拒绝准入的前提并不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准入确实造成了危害后果。公司只需要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就可以拒绝访问。

案情简介

1.供电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电池材料和电池。陆弃是供电公司的股东,持有3.95%的股份。2010年5月任供电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5月5日被免去供电公司职务。

2.陆的妻子是昆仑公司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的副董事长。昆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锂电池电解液,销售自己的产品。

3.陆之子莫南是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和销售电池材料。同时,妻子陈晖和儿子莫楠拥有“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

4.10月265438+2065438+21日,陆弃致函电力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查阅公司2005年至2010年所有合同、资金、财务往来的账册、凭证及文件。

5.供电公司以未说明接入目的、与同行业竞争对手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法》中股东可以接入的财务文件不包含相关合同为由,不同意其接入请求。

6.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记载为原始凭证备查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并提供该公司2005年至2010年的所有合同、资金及账册、凭证、文件等资料,以供查阅、复印。

七、本案经北京市昌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供电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审查,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的请求。

败诉的原因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而独立的权利。但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对公司知情权的行使也应适当限制。会计账簿记录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被滥用,股东应当限制其出于正当目的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查阅权。当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查阅。此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公司只需要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就可以拒绝访问。本案中,供电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供电公司与其妻子、儿子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多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关联关系。如果供电公司会计账簿和合同账簿中记录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被竞争对手或相关方知晓,可能会损害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供电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陆弃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其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败诉的教训和经验

不忘过去,做未来之师。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损失,提出以下建议:

公司拒绝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两个方向的努力:

首先,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包括: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告知事实而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中,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和资料以及将所了解到的事实告知第三方而获得利益。

其次,需要证明一旦股东查阅了会计账簿等资料,就有可能或有危险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可以从公司和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因素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年9月17日实施)对此做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起诉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在持股期间受到损害,并依法请求查阅或者复制持股期间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股东具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二)股东为告知他人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告知他人相关信息,损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实质性地剥夺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查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案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时间、地点和清单。

股东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和资料,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依法或者按照执业准则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协助。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公司请求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协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会计师、律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无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是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审的焦点是齐鲁公司是否有权查阅供电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以及与湖南李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会计往来等,对此,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有关的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而独立的权利。但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对公司知情权的行使也应适当限制。会计账簿记录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被滥用,股东应当限制其出于正当目的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查阅权。当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查阅。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并不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只有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才可以拒绝查阅。本案中,供电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供电公司与其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多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或关联关系。如果供电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与湖南李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账簿中记录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和生产数量被竞争对手或相关方知晓,可能会损害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电力公司确实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电力公司也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其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综上所述,陆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信国安蒙古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弃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第7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