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进口关税的两种常见方法是什么?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如果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可以将上述两个公式合并。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价格、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进口地点之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境内出口地点之前的货物价格、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但可以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款。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仪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申报,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批准的修理费和材料费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已经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加工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货物出境时或者相同或者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的差额,应当视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完税价格为海关批准的货物租金。
经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销售时需要缴纳关税的,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海关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分销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物料的费用。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或者租金、修理费、材料费以外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完税凭证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以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估定海关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提交注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也可以查阅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文件,或者进行其他调查)。否则,按照海关估定的海关完税价格纳税;如果单据是事后支付的,税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