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家四部委发布的《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和技术秘密权。
第三条组织和参与实施重大专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全过程,把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义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处理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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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效利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重大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全面负责本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制定并实施本专业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条件;
(四)指导和监督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应用;
(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六)推进并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各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公室应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重大项目专职技术负责人带领总体团队,负责组织知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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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集成方案设计中的技术方向和知识产权战略建议,预测和评估成果产业化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重大项目总体组应有知识产权专家或指定专家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第七条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应当对项目(课题)任务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一)提出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的合同管理;
(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和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发和产业化全过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者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产权知识;
(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运用。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各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因未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科研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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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服务、战略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的作用,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扩散。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第三章重大专项实施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分析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形势,分析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包括该重大专项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分布和保护情况、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发和产业化的影响、该重大专项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该领域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包括分析目标、检索方法和路径、当前知识产权状况和主要所有者分布、本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4 —
项目(课题)申请人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者购买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进行抽查。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牵头组织应将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评价指标进行项目评价,并合理确定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参与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课题)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目标和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已批准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任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任务和目标。
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签订研发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协议。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项目或委托合作开发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发展动态,并根据相关程序及时相应调整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和知识产权措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因他人知识产权限制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要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项目(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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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未开展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故意隐瞒分析结果,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收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资格。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项目涉及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给重大项目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应当建立本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作为重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鼓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等机构开发的与本领域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场机制向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开放。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应按要求提交知识产权信息,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和权利状况等。
第十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分析本重大专项申请获得知识产权的总体情况,跟踪对比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九条在对三部门和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监测评估中,应当对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各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的项目(类)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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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获得的知识产权的维护、转化和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评价判断,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是重大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情况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开展项目(课题)验收评估时,应当在任务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考核指标基础上,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的完成、保护和运用情况做出明确评价。
在三部门组织的验收中,各重大项目应说明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项目(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工作,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指导作用。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属于国家所有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权无偿使用。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授权项目(课题)由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且为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需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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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可以免费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免费或免费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应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原则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牵头组织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有义务保护、管理和运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子项目或者合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项目或协同开发任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子项目和协同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该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上所拥有的国家所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如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冲突,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四条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前,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进行审查登记,涉及应获得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开或泄露给他人。未经批准发表、发布或泄露给他人,使研究成果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按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题)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申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对于应申请知识产权并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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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书面督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牵头组织者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采取其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和识别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科技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承担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设备、图纸、计算机软件等所有技术资料提交给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创造者给予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权利人拟放弃重大项目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放弃知识产权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中进行知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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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用纳入维权事务经费。
项目(课题)验收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应用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应用
第三十条重大项目牵头组织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积极推动重大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应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传播。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申请知识产权、发表或转让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应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基金”。
第三十二条鼓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将其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中国实施。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非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应当报经牵头机构批准。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牵头单位批准。
(一)转让或者许可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独家实施;
(二)转让或者许可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权利人发生变化的。— 10 —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经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主体为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对重大项目的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因重大专项研发需要使用其他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允许其无偿使用;用于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获得许可将他人知识产权用于研究开发目的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许可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用于工业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并允许指定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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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有偿或无偿实施:
(一)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对产业化发展具有* * *性,关键性作用,需要推广应用的;
(三)为维护公众健康,需要推广应用的;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并需要推广应用的。
被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专属实施权。如果获得付费许可,应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强制许可或者非强制许可。
第三十七条项目(课题)负责单位许可或者转让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方或者受让方权利归国家所有。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十八条鼓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的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护。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产业链不同环节重大项目(课题)的部署,推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十九条项目结束后五年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或重
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要求,报告知识产权的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情况。
第四十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重大项目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重大项目的特点,制定本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和购置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