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应用条件
法律分析:1。企业应为在我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试点)或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成立2年以上,销售收入在10万元至2亿元之间(含2亿元)。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农业企业年净利润不低于654.38+00万元;企业成立不满2年,成立第一年销售收入超过10万元,或者成立第二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100%,销售收入超过10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的60%以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近两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金年均增长率10%以上,农业企业近两年净利润年均增长率10%以上。
3.近两年企业R&D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4%以上,并有市级以上R&D机构。
4.企业拥有4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1项以上植物新品种权。
法律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从业人员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的类别。
(4)企业最近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低于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