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以××所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取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但经××所有人同意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许可合同;
(三)双方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授权机关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专利权的数量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第十条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均应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中文译本;未附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备案。第十二条备案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登记在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有权授予许可的权利人;
(三)专利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 * *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金期的;
(七)因专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中止专利权相关程序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撤销通知书》。第十四条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申请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备案后发生变更、解除或者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地位。第十六条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实施许可期限届满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协议订立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终止协议等有关文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和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