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怎么收费?
申请执行案件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一万元的,每案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八条申请执行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格不足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海事案件,申请扣押船舶,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每件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缴纳申请限制金额的0.1%,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扩展数据: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应当按照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补足;
(2)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申请再审的,应当分别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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