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可以提前解除吗?

社区戒毒不能提前终止,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根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社区戒毒执行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应当自期满之日起解除。开展社区戒毒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向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发出终止社区戒毒通知书,并在7日内通知开展社区戒毒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和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中止社区戒毒,由拘留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吸毒人员个人和家庭情况,指定相关基层组织与吸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实施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失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定期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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