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最高法院指定了哪些法院?谢谢你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同样适用于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限定为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并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为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关于这里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专利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本辖区上述5-7起案件。根据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地方专利纠纷数量;(2)是否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否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等。
搜索后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一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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