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首次不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2021 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生效。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突破是增加了“初犯不予处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下列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经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引用的内容合法正当,但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二)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但专利有效的;(三)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明显标明“广告”字样,但内容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的;(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该广告是通过广告主的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等自媒体发布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五)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六)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未标明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但该广告是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发布无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农药广告,且发布的农药广告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的;(八)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的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