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效的发明专利号推广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专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属于假冒。

另外,每个专利号/申请号都是唯一的,不会重复使用。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